中国绿卡申请条件

时间:2023-12-13 11:39:03
中国绿卡申请条件

中国绿卡申请条件

中国绿卡申请条件,“中国绿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一种给外国公民的在华永久居住许可证。中国的绿卡是非常难申请的,那么中国绿卡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中国绿卡申请条件1

中国绿卡最新申请条件

1、博士或者被推荐,直接拿绿卡

具有博士学历的外籍华人,或者是经上海“双自”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中国绿卡。

2、没博士没推荐,也可以拿绿卡

在上海“双自”或“双创”区内单位工作满4年的,也可申请中国绿卡,对学历、职务或工资方面也不再有要求。

3、为海外人才家人敞开大门

如果你是外籍华人,申请了中国绿卡,你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可谓是一人拿卡,全家光荣

4、移民投资额度降低

据说对于申请中国绿卡的外籍投资者,之前的投资额度要求是200万美元,现在降到100万美元。此处划重点:承认个人代表股权公司投资,同样可以提出申请!

5、开放实习签证、探亲5年签证

留学生:上海高校在读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在读外国学生,分别可以按规定加注“创业”和办理实习签证。

5年签证:外籍华人凭探望亲属、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相应证明或担保,可直接申请5年长期签证。

注意:此新十条只针对华人发放,也就是说非中国血统人士不能申请!

四类外籍人士可申请中国绿卡

中国绿卡分为投资类、任职类、亲属投靠类及特殊贡献类。

1、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

2、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个人;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

4、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

《办法》还明确规定: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3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3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1年。

公安机关6个月内答复申请。

  中国绿卡申请条件2

法律分析:想要申请我国绿卡的外国人,除了需要遵守我国法律、身体健康且无犯罪记录之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国连续投资三年以上,纳税记录良好。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以上职务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且连续任职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住满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

4、上述人员的'配偶或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中国绿卡申请条件3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

(二)重点高等院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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